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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公  告



第3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已于2023年5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普组织管理

第三章 科普资源

第四章 科普活动

第五章 科普人才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培育科学文化,推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国家和社会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第三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公众参与、社会协同、开放合作的原则,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科普工作体系,营造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科普工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贯彻新发展理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坚持科普与科技创新并重,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推进科普数字化转型,为全社会开展科普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或者明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科普工作。

第五条 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主动学习、掌握、运用科学知识,自觉抵制伪科学、反科学等不良现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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