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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的决定(4)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发展品牌连锁便利店和自助售卖服务,增加全天营业的便利店、药店和高端酒店、精品商务连锁酒店、文化主题酒店、精品民宿等市场供给,持续提升消费便利度、舒适度。

  机场、车站、宾馆、饭店、风景旅游区、博物馆、城市道路、公共厕所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识,优先使用国际通用标识。

  十六、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文明健康、开放包容、友好和善的消费风尚,推动商业、景区、客运等窗口行业提升服务质量,打造消费信用示范区,完善重点商圈、重点景区等消费集聚区志愿服务,不断提升城市文明水平。

  市场监管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质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综合监管和治理,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警示,向消费者传递科学、理性、绿色的消费知识和理念,提升消费认知水平,健全消费维权机制和投诉快速反应及处理反馈机制,营造诚实守信、服务至上、放心满意的消费市场环境。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在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协作,有效化解消费纠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七、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费载体用地保障,降低商业用地、物流等企业经营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健康医疗、教育文化、休闲娱乐等消费领域和相关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金融机构提升消费领域金融服务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街区、公园等场所开展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特色夜市、休闲文体等促进消费活动。公安部门应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流程,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持续优化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程序。

  十八、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引进和培育国际化、复合型商业运营、供应链管理、时尚设计、消费服务等专业人才力度,落实“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为商业、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人才在居住、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九、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外事、公安、商务、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入境消费便利度,完善涉外咨询和服务机制,建立多语种服务体系,提升国际通行、货币兑换、消费支付、离境退税等方面的涉外服务水平。

  二十、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其他地区在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消费品牌、优势产业、政务服务、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强化优势互补、协调联动,发挥服务和辐射带动作用,推进京津冀区域消费市场共建、消费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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