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5)
省级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八条 烟草专卖局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局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局告知权利后5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六十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听证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局。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第六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局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调查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非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主持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主动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烟草专卖局终止听证。
第六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核对到场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及其他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宣布听证纪律,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由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相互辩论、质证;
(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或者其代理人进行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九)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人签名。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确认的,主持人应当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六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八条 依法取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烟草专卖许可注销手续;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情况,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最初作出行政处罚的烟草专卖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既不对复议机关变更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局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60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
第七十四条 依法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不得上市流通。烟草专卖局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上一级烟草专卖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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