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5)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中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行政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五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烟草专卖领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10日公布的《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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