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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


(2023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五章 生态修复与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生态保护各类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黄河三角洲,是指以东营市垦利区宁海为顶点,北起徒骇河口、南至支脉沟河口的扇形区域。

第三条 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应当将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海洋渔业和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的宣传报道,依法对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生态保护规划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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