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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3)

列入国家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源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鼓励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支持沿海缺水地区将淡化海水作为生活补充水源、市政新增供水以及重要应急备用水源。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水利、黄河河务等部门,根据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目标、河流水系分布情况,以天然湿地保护与修复为重点,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水系连通机制,保障生态补水途径畅通,修复受损湿地。

第二十条 禁止在黄河三角洲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法围垦河道;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围填海活动。

第四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构建完备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第二十二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普查和专项调查编目工作,构筑生态屏障,提升生态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改良土壤状况,开展公益林的抚育和改造,充分发挥公益林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植物资源的保护,维护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封育区。在封育区内,禁止砍柴、放牧、割草、毁苗以及其他毁坏植物资源和林地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对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开展保护与修复,保障黄河三角洲野生动植物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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