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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6)

第四十一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加快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推动绿色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第四十二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养殖,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技术。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依法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财政保障机制,将生态修复重点项目建设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生态保护与修复资金安排。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的多元化投资融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项目的信贷支持。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予以补偿。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领域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采取产学研联合等方式,开展黄河三角洲盐碱地改良、黄河入海流路保护、黄河生态廊道建设、风沙治理、生物多样性恢复、油田污染土壤生态修复以及适应性动植物新品种研发等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第四十七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渔业、黄河河务、气象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水、大气、土壤、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要素和自然灾害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编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法开展抢险救灾,并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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