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条例(7)
第四十八条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提供便利。
对污染、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十条 因污染、破坏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黄河三角洲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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