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2023年4月28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督学

  第三章 督导实施

  第四章 督导结果运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优先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活动,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三)市、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和教育质量开展的评估监测。

  第三条 教育督导应当依法、科学开展,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对政府履行教育工作相关职责的督导与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督导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