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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10)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改稿第十九条规定的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很有必要,但为保证工作质量,建议增加对第三方的约束性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表述为:“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出具的评估监测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同时,考虑到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监测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对其违约责任应当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建议不再增加对其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应当避免同一个督学长期督导同一所学校。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表述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轮换制度,并将督学姓名、联系方式、督导事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有关教育督导问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建议做进一步梳理、强化。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条例有关内容,主要依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考虑到地方立法权限,其中的法律责任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有关的督导问责内容,与国家有关文件作了衔接性规定,其他有关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监察处置等责任规定,应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宜在我市法规中作出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作了适当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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