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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6)

  第三十六条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存在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校园安全问题较多等情况的,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被督导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实施教育督导问责。

  教育督导问责可以采取公开批评、责令检查、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以及提出处理、处分建议等方式。有关问责和处理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教育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教育督导机构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挠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实施教育督导的;

  (二)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欺骗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的;

  (三)未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教育督导机构的;

  (四)打击报复督学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督学依法履行职责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按照程序取消任命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 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12月14日在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青岛市教育局局长 姜元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对《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 (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教育督导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我市于2000年制定《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对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及教育督导的实施等进行了规范。近年来,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相继出台、修订,随着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着诸多新形势新任务。按照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教育局、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在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又征求了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市政协等意见,修改形成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11月29日,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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