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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7)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推动解决教育督导管理体制不完善、督学队伍管理不规范、教育督导力度不够等问题。坚持目标导向,突出务实管用,进一步规范教育督导事项和督导活动实施,提高教育督导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九条。

  (一)明确教育督导的范围。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明确教育督导的范围包括市、区(市)政府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以及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将评估监测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明确市、区(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教育发展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开展评估监测,教育督导机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相关教育质量评估监测工作。

  (二)完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机制。以提高教育督导质量为中心,建立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教育督导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一是加强统筹指导。明确市、区(市)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协调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规范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明确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督导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室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能。三是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明确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配备和工作条件。

  (三)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督学队伍是教育督导作用发挥的关键。一是规范督学配备及条件。为增强督学队伍的稳定性,明确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督学,聘任兼职督学,明确了督学应具备的七个方面条件。二是规范督学行为。为保证教育督导的公正、公平,规定了督学应当回避的四种情形,明确督学实施教育督导应客观公正反映情况,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三是规范督学管理。为调动督学的积极性,明确督学培训、考核、奖励及职称晋升等规定,建立督学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

  (四)规范教育督导实施。教育督导实施是教育督导活动的重要内容,依法、科学开展教育督导才能确保教育督导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一是细化教育督导事项。在督政方面,围绕政府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具体督导事项;在督学方面,结合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特点,细化了对学校实施的八个方面的督导事项。二是规范教育督导形式、频次。明确教育督导包括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三种形式,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六类方式开展督导,并规范了督导实施的频次。三是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数据的归集、管理和应用。四是规范教育督导程序。明确成立督导小组、提前发出书面通知、被督导单位自评、核查自评报告、听取公众意见、形成初步督导意见并反馈、发出督导意见书以及整改、复查等规定,严格规范督导程序,提高教育督导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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