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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8)

  (五)明确督导结果运用及法律责任。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是教育督导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为提高教育督导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结束后,向本级政府提交督导报告,明确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将教育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报告作为制定教育政策、作出教育决策和配置教育资源的重要参考。加强协同联动,明确建立教育督导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相衔接的监督机制,完善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并对教育督导问责及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对《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4月27日在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桂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向本次会议作关于《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初审后,法制工作室认真汇集整理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月至3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金国带领工作班子,到平度市、市南区实地调研,征求部分省、市人大代表和区市部门、街道、基层立法联系点、学校的意见。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工作班子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修改建议。4月14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七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将主要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为进一步加强督学队伍建设,建议在法规中明确督学的配备比例和任职时间。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增加以下内容:“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专职督学、兼职督学由市、区(市)人民政府任命、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督学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兼职督学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教育评估监测是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其规定较为笼统,建议进一步细化。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中增加规定评估监测的具体事项,并明确“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这一工作。(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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