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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6)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客观公正,应当避免同一个督学长期督导同一所学校。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表述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责任区督学定期轮换制度,并将督学姓名、联系方式、督导事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有关教育督导问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还不够全面,建议做进一步梳理、强化。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条例有关内容,主要依据了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考虑到地方立法权限,其中的法律责任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了一致,有关的督导问责内容,与国家有关文件作了衔接性规定,其他有关组织处理、政务处分、监察处置等责任规定,应按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执行,不宜在我市法规中作出规定。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作了适当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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