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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3年1月5日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五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六章 选举、表决人选、罢免和辞职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调查委员会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章 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召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书面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负责准备下列事项: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方案;
  (四)根据需要,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草案;
  (五)根据需要,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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