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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2号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26日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2003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3年5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培养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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