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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邮政条例

(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邮政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四章 快递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设施的规划和建设,邮政服务、快递业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邮政监管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持续优化快递服务营商环境,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本市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完善市场机制,保障邮政服务实施和通信安全、畅通。

  市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在市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其所辖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国家安全、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口岸物流、税务、海关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邮政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第五条市邮政管理部门和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邮政监管派出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快培育邮政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按照规定探索无人机、无人车等运载工具的场景应用,推动邮政业数字化发展。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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