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7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5月31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5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水库、无人居住的洲(岛),以及其沿岸范围等水域和水域相关场所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水域治安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水域治安综合治理,将水域治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水域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其他部门告知的有关治安管理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水域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水域治安管理工作,落实水域治安管理责任,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水域治安管理措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水域治安秩序、打击水域违法犯罪行为;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内水域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健全水域治安防控运行机制,提升水域治安防控水平。”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水域突发事件、重大治安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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