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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在有条件的地点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溺水宣传、劝导和巡防工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研究解决水上搜救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搜救日常联系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水上救援工作。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组建水上救援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遇险人员救助活动,对救助事迹突出的人员依法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十五、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健全完善水域智能设施设备,提高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七、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水域治安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十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市政府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平台共享水域治安管理信息。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交通、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将下列信息归集到政务信息资源平台:

  (一)渡口登记信息;

  (二)港口(码头)岸线、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登记信息;

  (三)河道采砂许可证信息;

  (四)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五)船舶登记、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

  (六)其他水域治安管理信息。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域治安管理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船舶登记、船员注册、船舶进出港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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