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5)

  (五)非法隐匿、留用或者擅自处理水域发现的违禁物品的;

  (六)在江河洪峰期间漂流的;

  (七)其他违反水域治安管理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并将第三款修改为:“运输危险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事故时,有关船舶从业人员在向生态环境、交通、应急等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危害。”

  二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拒不提供、迟延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水域治安管理需要信息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治安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通讯、救生、生命急救、应急照明等设施和必要的保安器材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船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船舶未如实准确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的,或者未按时报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上举办参加人数三十人以上或者在其他水域举办参加人数二百人以上的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未向活动地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