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6)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未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障碍物,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的,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财物、收缴违禁品,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水域治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予以处分;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与第三十七条合并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域企事业单位,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水域相关场所,是指水域各类固定平台,水域各类建筑和设施,各类港口、码头和渡口,水域各类交易市场和游乐、游览、游泳、健身、休闲等场所,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三十六、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删除。

  本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