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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3)

  水域游览、游乐、博物馆等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设置广播设施,分开设置出入口通道,营业时间保持畅通,并配备应急照明装置;

  (二)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在危险水域、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水上救生人员和有关设施设备;

  (四)配备必要的治安保卫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五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和学校应当将防溺水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防溺水宣传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危险公共水域醒目位置设立防溺水安全教育警示牌、宣传标语,在有条件的地点设置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组织开展防溺水宣传、劝导和巡防工作。公安机关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危险公共水域范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提供安全保障,进行安全教育,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故。水域巡防人员对无成年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劝离等安全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监护人、属地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学校。

  第十六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搜救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水上搜救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水上搜救能力建设、水上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研究解决水上搜救重大问题。

  公安、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应当建立水上搜救日常联系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开展水上救援工作。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组建水上救援志愿者服务队伍,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水上遇险人员救助活动,对救助事迹突出的人员依法给予见义勇为表彰奖励。



  第三章 水域治安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健全完善水域智能设施设备,提高水域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港口、码头等重要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在其治安保卫重点部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或者其他技术防范设施。

  引导和鼓励水域企事业单位建立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信息登记制度,完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汇集、共享水域治安管理有关信息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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