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条例(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打捞出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水下文物或者其他财物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对水域发现的自然人尸体,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勘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尸体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亲属按规定处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水域治安常态化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和船舶集中的水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法设立水域治安检查站(点),开展治安检查,方便群众报警。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押船舶:

  (一)盗窃或者违法驾驶他人机动船舶;

  (二)利用船舶作为违法犯罪工具;

  (三)利用船舶违法运输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质;

  (四)发生水域治安突发事件或者重大治安事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扣押船舶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人民警察扣押船舶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扣押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船舶,造成财产损毁或者灭失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

  (一)反恐怖活动;

  (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三)处理重大水域治安事件;

  (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采取上述措施,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一条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水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通知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现场管制中,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强行驱散、带离现场;对经劝阻仍然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船舶,可以拖移现场。

  第三十二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设置障碍物妨害他人船舶正常作业,或者围堵、碰撞他人船舶的;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