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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2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23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3月30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健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常委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将第三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五)将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主要建议议题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文件应当及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当在会议期间通报。”

(七)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出席会议。”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有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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