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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删除第十八条。

(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在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口头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报告。

“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十八)删除第二十五条。

(十九)将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听取和审议报告”。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常委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等各类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报告先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提出意见;修改后的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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