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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4)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二十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三十)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召集和”;

2.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会期”修改为“召开日期和日程”,删除第二款中的“市人大”;

3.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并”修改为“或者”;

4.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工作部门”修改为“工作机构”;

5.在第二十三条中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后增加“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

6.在第三十三条中的“提议案人”前增加“经主任会议同意,”;

7.将第三十四条中的“立即”修改为“及时”;

8.在第三十九条中的“地方性法规”后增加“等”,“和《重庆日报》”前增加“、重庆人大网”。

二、对《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7年7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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