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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6)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驻会的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和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市公民及有关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旁听常委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通过会议议程,然后按议程逐项进行。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举行联组会议。

第十七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轮流担任召集人并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公厅拟订,报常委会主任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数字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可以作为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确定的有关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审议、决定的事项和常委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渝金融法院,可以依法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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