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8)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履职情况等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

报告未列入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后,可以对报告作出决议或决定。不作决议或决定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并报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厅送交报告机关研究处理。报告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报告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可以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由常委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内容应当是受质询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四十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汇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总共17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