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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9)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和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时,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办理结束,应当及时公布结果。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并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

第四十五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六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等,应当及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人大网和《重庆日报》上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记录,由常委会办公厅归档备查。

常委会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1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5月28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30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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