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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保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政府债券终止上市且不再由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的,在依法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向发行人交付完整的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登记资料。
第十六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按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本市场的持有人名册。财政部授权的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履行总登记职责,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将有关数据信息实时同步至总登记机构。总登记机构汇总完整的政府债券登记数据信息,维护完整的持有人名册。
第十七条政府债券发行结束后,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发行人或相关机构提供的发行登记有关资料办理初始登记。
第十八条因交易结算、非交易过户、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引起政府债券账户余额或权益变化的,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法办理政府债券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登记。
第十九条因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等原因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政府债券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应当与总登记机构建立系统连接,确保债券账户、持仓、交易结算、权益变化等政府债券登记数据信息结算完成后,实时同步至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并及时对账,确保同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政府债券交易报告库。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应加强对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及市场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和统计监测情况,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报送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和市场运行情况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是官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包括财政部-中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和财政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及政府债券估值业务的主管部门,对曲线的代编机构、结构内容、编制方法、数据源信息、发布范围、推广应用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代编机构要形成科学的编制方法和维护方案,保障曲线质量,定期向财政部报送曲线编制质量情况;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编制方法、发布渠道和发布频次。代编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保持市场中立,不得与相关市场存在利益关联,确保政府债券收益率曲线的公允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政府债券权益,收到发行人足额支付的资金后,应安全存放政府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并按时办理本息资金拨付,不得挪作他用。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政府债券发行人确认,并向财政部报告。仍处于质押、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状态的政府债券兑付时,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提存其本息,待相关当事人出具有效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文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政府债券托管
第二十五条政府债券托管(包括特定市场的存管)是指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受投资人委托,通过开立政府债券账户,提供政府债券保管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政府债券实行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的托管制度,投资人通过在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的政府债券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
第二十七条政府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境内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民事主体应当以自身名义单独开立债券账户;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专项资金项下财产投资政府债券的,应当为每个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专项资金单独开立债券账户。政府债券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八条政府债券账户记录投资人持有政府债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对其持有的政府债券单独享有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二十九条投资人在政府债券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对违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建立政府债券托管账务,保证账务记录及时、准确。
第三十一条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政府债券不享有所有权。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保证其托管政府债券的安全、准确,禁止挪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须对因自身原因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和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应建立系统连接,共同办理政府债券转托管业务,为投资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转托管服务。

第五章 政府债券结算
第三十三条政府债券结算是指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成交结果或确认结算指令基础上进行的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的政府债券结算具有最终性,一旦完成不可撤销。
第三十四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债券交易的场所参与政府债券交易,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并获财政部验收认可。
第三十五条经财政部同意,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采用全额结算、净额结算等结算机制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十六条政府债券交易结算应当采用券款对付方式,财政部和相关市场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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