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运管〔2023〕135号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 利 部
2023年4月20日
堤 防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堤防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3级(含)以上堤防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流域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堤防管理和辖区内堤防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堤防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堤防安全负监督责任,堤防主管部门对直属堤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堤防管理单位对堤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堤防的主管部门。
堤防主管部门对其直属堤防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堤防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堤防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堤防信息登记,组织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是堤防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堤防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堤防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堤防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堤防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堤防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堤防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堤防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标准化管理,明确堤防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堤防运行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检查监测、维修养护、设备操作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第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堤防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堤防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堤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五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河势、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堤防正常运行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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