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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十七条 对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影响范围、防汛抢险设施、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当江河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流量)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实施巡堤查险,针对警戒水位(流量)、保证水位(流量),分级启动响应措施,细化巡堤查险要求。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堤防,堤防管理单位要积极对接地方人民政府细化巡堤查险责任、健全巡堤查险机制,组织专业队伍参加巡堤查险,并做好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标准洪水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二十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安全运行需要,组织开展堤防隐患探测和根石探测等专项检查工作,编制专项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四条 堤防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堤防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第二十五条 堤防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二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和对外委托的项目,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十二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三十四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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