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堤身、护堤地、堤岸防护工程、防渗及排水设施、穿(跨)堤建筑物、生物防护及管理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堤防信息登记、安全评价情况,险工险段管理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堤防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穿(跨)堤建筑物管理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堤防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堤防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4级(含)以下堤防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 闸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闸运行管理,保障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闸的运行管理。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流域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属水闸管理和辖区内水闸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水闸运行管理应落实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安全运行责任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责任人。
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闸安全负领导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水闸安全负监督责任,水闸主管部门对直属水闸安全负管理责任,水闸管理单位对水闸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其直属水闸的主管部门。
水闸主管部门对其直属水闸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水闸安全责任人,明确负责水闸管理的单位、机构和人员,协调落实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组织指导水闸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落实安全运行和安全度汛措施;组织指导制定安全生产和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组织水闸注册登记,组织推进水闸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是水闸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运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水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闸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管理保障措施,规范开展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保障
第七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确水闸管理单位、机构和人员。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责的原则,明确水闸运行管理岗位及职责,将工程管理事项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管养分离,鼓励创新管护模式,向专业化社会力量购买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市场,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建立竞争开放、公平有序的运行管护市场体系,推进专业化运行管护。
第八条 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水闸所需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应按照隶属关系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承担经营性任务的水闸运行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单位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
水闸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人员机构和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水闸主管部门应审核后按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积极推进水闸标准化管理,明确水闸管理事项,确定管理标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定岗定员,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严格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不断提高水闸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应用,推进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监测技术和设备,不断提升在线监管、自动化监测控制和预报预警水平。
第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涵盖岗位职责、控制运用、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以及防汛管理、安全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等内容的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关键岗位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技术图表应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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