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运行管理人员应接受岗前培训,具备与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认真执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整理水闸运行管理中形成的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涉密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四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总结年度水闸运行管理情况,分析工程安全状况,提出下一年度运行管理建议,形成年度报告并报送水闸主管部门。
第三章 控制运用
第十五条 水闸控制运用应遵循局部服从全局、兴利服从防洪、综合利用水资源、统筹兼顾上下游和左右岸的原则。
第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特征值,结合水闸承担的任务和工程条件,确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第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功能、控制指标及所在流域或区域洪水和水量调度方案,制定水闸控制运用方案,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根据用水需求,需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的水闸管理单位,应按年度或分阶段制订控制运用计划,经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计划)进行控制运用,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的,按调度指令执行。对调度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做好调度运用记录,执行完毕后,向调度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闸门操作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闸门启闭前,应对闸门状态、启闭设施、动力设备、上下游水位、水流流态、船只和漂浮物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闸门操作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持过闸水流平稳,避免上、下游水位陡涨陡落,避免闸门停留在异常振动或水流紊乱的位置。
(三)泄流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船舶或漂浮物影响闸门启闭或危及闸门、建筑物安全。
(四)对于受冰冻影响的水闸,应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启闭闸门前,应消除闸门周边和运转部位的冰冻。
第二十条 闸门启闭前,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水闸启闭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闸门启闭前检查和预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闸门、启闭机等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中,应有运行管理人员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及时通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采用远程监控的水闸,应严格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控网络安全,按照设定程序进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闭机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态、异常或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运行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控制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年进行1次。
第二十四条 在放水、停水、调整流量以及排放冰凌前,水闸管理单位应向有通报协议要求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
通航河道上的水闸,水闸管理单位应与当地航运主管部门互通信息,通报水情。
第四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状态、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闸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水流状态等,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第二十八条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严寒地区的冰冻期前后等时间段,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设计水位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第三十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定的项目和规范要求的测次、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当影响工程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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