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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6)

第三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维修养护



第三十二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水闸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第三十三条 水闸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第三十四条 水闸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施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第三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水闸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水闸和对外委托的项目,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水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九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水闸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第四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四十一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和有关规定,储备或代储必要防汛物资,建立防汛物资使用管理台账,明确防汛物资调运流程。

第四十二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第四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影响水闸安全度汛的维修养护、除险加固、改(扩)建等项目,应在汛前完成。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水闸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已建成运行的水闸应按规定进行水闸注册登记,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水闸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第四十七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十八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闸门、启闭机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当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第四十九条 水闸规模、标准、结构和控制运用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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