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7)
第五十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和特种设备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职业健康。
第五十一条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水闸交通桥兼作公路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与交通部门明确交通桥及其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按设计确定的荷载标准和有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限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水闸上下游一定距离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水闸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水闸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实体情况。水闸建筑物、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闸区堤岸、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二)安全管理情况。水闸注册登记、安全鉴定情况,病险水闸限制运用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防汛管理和应急处置情况,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情况,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事活动监督情况。
(三)运行管护情况。水闸控制运用、检查监测、维修养护等运行管护工作落实情况,标准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四)管理保障情况。水闸防汛和安全运行责任制落实情况,水闸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是否明确负责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人员机构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五十七条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按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整改到位。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整改影响到工程安全运行的,应制定并落实限制运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闸为过闸流量100m3/s(含)以上的水闸。小型水闸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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