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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3)
(一)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一、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银保信公司应当按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试点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相关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行业平台报送信息。银保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十二、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

十三、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四、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以下内容做出提示:

(一)试点公司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三)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四)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五)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

(六)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七)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八)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相关的事项。

十五、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十六、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试点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信公司报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进展情况。银保信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试点公司情况并向金融监管总局报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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