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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会议有关资料应当提前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主持人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

  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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