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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起草有关议案草案,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议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以及审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具体程序,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时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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