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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4)

  第二十八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的调整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四十五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对该议案、议案修正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组提出的专题调研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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