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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5)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各项报告以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开展调研询问,并提出开展调研询问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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