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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6)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提供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列席会议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审议内容,不作与审议内容无关的发言,确保审议质量,同时应当注意控制发言时长,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未发言或者有补充意见的,可以提供书面发言材料。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工作人员记录整理,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发会议简报和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九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五十条 人事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五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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