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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7)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表决器表决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八章 公 布

  第五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人事任免事项,有关说明、报告,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广东人大网和《南方日报》上刊载。其中,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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