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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九号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6日



福建省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2023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三章 通行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促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超限,是指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本条例所称超载,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载物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

第三条 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货物运输应当遵循安全生产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治超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治超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治超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

各类园区管理机构在各自区域范围内,按照与属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建立治超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治超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超限运输的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超载运输的行政执法。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科技治超,加强治超信息化建设,完善货物装载、配载和货物运输车辆监测网络,实现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同监管。

第七条 货物运输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引导货物运输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合理配置和利用运力、加快货物运输车辆更新换代,促进道路运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执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超工作宣传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加强治超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源头治理

第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

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物运输车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维修、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使用安全高效、技术先进、绿色环保的货物运输车辆,鼓励和支持货物运输车辆依规报废、更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货物运输车辆存在非法生产、销售、拼装、改装情形的,应当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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