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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3)


  案例二

蔡某文诉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委会

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赔偿诉讼监督 残疾人危房改造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蔡某文系黑龙江省大庆市某区某村村民,视力二级残疾。2019年10月21日,蔡某文以2011年某村村委会遗漏为其申报残疾人盖房补贴、盖房苯板补助、危房改造补贴等款项为由,将某村村委会起诉至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村委会赔偿上述补贴款项、利息及相关费用合计25564元。某区人民法院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蔡某文的起诉。蔡某文提出上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2020年7月13日,蔡某文以相同诉求向大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2020年11月16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定某村村委会副主任在落实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工作时,没有认真了解核实残疾人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工作不细致、不严谨,在上报贫困残疾人泥草房改造名单时将刘某(蔡某文丈夫)漏报,致使刘某未能获得相关补贴,但原告的起诉明显超过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起诉。蔡某文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6月1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蔡某文申请再审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官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进行释法说理。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由检察长亲自包案,大庆市、某区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理。经调查,某村村委会在实施扶贫助残款物发放行政管理行为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蔡某文有权向某村村委会主张权利。蔡某文自认2013年听说此事,其于2020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判并无不当。但申请人确因村委会漏报而未领取到应得的相关补贴,其部分诉求具有合理性。为避免“程序空转”,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深入某区住房和建设局、民政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调查了解某区泥草房改造实施方案、资金发放情况、申请人家庭情况、村干部处理情况等,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公开听证会现场,部分村民代表、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与旁听。

  2022年12月1日,大庆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考虑到蔡某文残疾,且年逾七旬,检察机关将听证会搬到其“家门口”——某村村委会。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某区残联、民政局、信访局、住房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旁听。经过听证调查及说理,某村村委会承认其在工作上的过失,并愿意进行弥补。蔡某文同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与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蔡某文之夫刘某视力三级残疾、肢体二级残疾,两人均无劳动能力,家庭贫困,检察机关协助蔡某文申请了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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