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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4)

  大庆市检察机关以此案为契机,与某镇下辖七个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进行座谈,剖析该案产生的原因,共同研究促进农村补贴申请、报送工作流程精细化的整改方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与区残联加强协作,形成《关于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共同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残联等部门制发《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办法》,实现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既涉及农村贫困残疾人弱势群体,又涉及司法“程序空转”的案件,采取检察长包案、上门公开听证、上下级院一体化推进、一站式服务,一揽子协作的多元举措,将“程序空转”变为“峰回路转”,促成当事人双方和解,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在办好个案的同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普遍性问题,向案涉相关领域深度辐射,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检察工作,推进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深度融合,让公平正义真正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



  案例三

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医疗费先行支付 司法救助 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龚某为湖北省某县交通局职工。2016年7月,其外出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与第三人曾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状态伤情程度Ⅰ级”。由于曾某未支付医药费,龚某向某县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某县社保局答复应先由第三人曾某进行赔付。龚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龚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县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相关医疗费。

  2018年4月16日,龚某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曾某及王某(系曾某的雇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曾某、王某并未履行,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龚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龚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赔偿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龚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某县社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判决,遂决定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经调查查明,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家庭生活来源全由龚某女儿一人负担,生活压力巨大。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付标准,但县社保局决定分期支付不利于龚某合法权益的保护。曾某、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龚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案一直未有效执行,法院行政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亦未履行完毕,龚某家庭陷入两难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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