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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7)
  “杨某婷”伙同他人吸食毒品被江苏省无锡市某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将其送往无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一栏签名为“杨某婷”并捺印。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检察人员围绕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2022年3月,江苏省无锡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萱”涉毒品犯罪时发现,杨某萱有冒用残疾人杨某婷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形。经内部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依职权启动调查查明:杨某婷为杨某萱堂妹,系智力三级残疾。杨某萱冒用杨某婷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件,该证件除照片为杨某萱本人以外,其他信息与杨某婷身份信息完全一致。后杨某萱一直以杨某婷的姓名外出工作,多次涉毒均以杨某婷的身份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区公安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致使杨某萱多次被行政处罚均系冒用杨某婷之名,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错误,损害了杨某婷的名誉,应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3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予以更正;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被处罚人身份信息审查力度,建立纠错机制。区公安分局经清理,先后撤销包含本案在内的4份杨某萱冒用杨某婷之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并函告杨某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依法作出处理。

  本案办理后,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情况,推动市检察院在全市范围部署开展“梳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梳理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接受行政处罚案件60余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纠正8件,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自行纠正。

  【典型意义】

  残疾人因自身原因,在身份被冒用、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及时发现。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强化“行刑衔接”,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对于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线索,尤其是涉及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依法能动履职,高质效办理关系残疾人合法利益的案件,坚持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以点带面,解决一个领域、一个环节的普遍性问题,促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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