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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5)

(二十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二十二)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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