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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市监认证规〔202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种业振兴行动有关部署要求,发挥质量认证对提升种子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作用,加快推动农作物种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与机制

(一)工作原则

农作物种子认证是认证机构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开展的合格评定活动。按照“统一管理、共同规范、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共同组织推动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

(二)工作机制

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与农业农村部共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采信。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作物种子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见附件),农业农村部商市场监管总局后发布农作物种子相关技术规范作为认证依据。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建国家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二、认证实施

(一)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与从事农作物种子认证相应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能力,经市场监管总局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并进行专家评审后批准取得资质。

(二)认证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认证实施规则和技术规范开展认证工作。

(三)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委托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开展与农作物种子认证活动相关的检验检测活动,并依据有关检验检测数据作出认证结论。

(四)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收费标准和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等信息,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五)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在农作物种子认证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三、推广应用

(一)农业农村部建立农作物种子认证推广应用机制,积极推动行业管理、市场流通等领域广泛采信农作物种子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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