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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知(3)

(三)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在第(一)(二)项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四)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面临民事公益诉讼;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重点合规风险



第十条 重点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建议经营者重点关注下列经营者集中,充分评估反垄断法律风险:

(一)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合并;

(二)收购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三)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共同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权或者资产;

(四)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施加决定性影响;

(五)与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超过4亿元的经营者新设合营企业;

(六)交易金额巨大或者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受到业内广泛关注的经营者集中。

前款以及本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所称营业额4亿元标准是根据本指引发布时的申报标准所设立,后续如申报标准修改,4亿元标准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的关注重点

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应当申报经营者集中时,首先判断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其次判断经营者集中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建议参考《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有关控制权判断和营业额计算的规定。在判断是否应当申报时,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一)控制权认定不准确,误判交易不构成经营者集中导致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案例】判断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取决于经营者通过该交易是否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收购少数股权也可能取得控制权,从而构成经营者集中。A企业收购B企业20%股权,尽管A企业不是最大股东,但A企业可以单独否决B企业的年度商业计划、财务预算、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等经营管理事项,则A企业很可能取得对B企业的(共同)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如果该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A企业未申报,则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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